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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方面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4.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5.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6.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7.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8.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方面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一)建筑或场所直接判定要素

1.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甲、乙类生产场所或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公共疏散楼梯间的地下与地上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

3.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影响疏散的栅栏、卷帘门。

4.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 GB55037、GB 50016 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5.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6.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且金属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A 级。

7.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

8.冷库的防火分隔措施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GB 50016、GB 50072 的规定。

9.多产权建筑,具有多个使用方的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明确统一管理单位或管理人。

10.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电池生产、储存场所或储能电站防火间距不足,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直接判定要素

1.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2.厂房、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及设施未按 GB50016 的规定采取防爆泄压技术措施。

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 GB 55037 的规定。

4.未按GB 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系统按照附录 A 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直接判定要素

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民用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3.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4.在地下建筑、建筑的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内违规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2)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4)有 2~5 中规定的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的情形。

2.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2)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气)源中断,导致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3)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缺失或失效;

(4)系统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

(5)联锁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6)熄火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7)电站锅炉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破裂。

3.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2)固定式压力容器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3)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4.压力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使用”;

(2)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电动车辆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3)制动(包括行车、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