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2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企业(加油站除外)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不具备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注:“两重点一重大”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3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或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且未达到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1.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5 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未按照 AQ-3072 的要求履责。
2.1 化工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且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2.2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 GB36894、GB/T37243 的要求。
2.3 输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急性毒性(类别 1、类别 2)的物料管线或全厂性的公共管廊穿(跨)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装置、储罐组。
2.4 厂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5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厂房)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厂房)控制室、交接班室未按照要求布置,或布置在装置区内时未按照 GB/T 50779 的要求进行抗爆设计、建设。
2.6 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爆炸危险性、急性毒性(类别 1、类别 2)化学品或构成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含人员固定操作岗位)、巡检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3.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
4.1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BPCS、GDS 和 SIS 未设置 UPS。
注:“双重电源”见 GB50052-2009 中 2.0.2.
4.2 存在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风险的场所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气体探测器或气体探测器功能失效:GDS 未投入使用。
4.3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4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罐罐顶的油气收集管道未设置阻爆轰型阻火器:混合后能发生化学反应的气体共用收集系统。
4.5 安全阀、爆破片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或未正常投用
5.1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未完成“三查四定”;试生产方案未经审查;未进行 PSSR 即投料开车。
5.2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未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响应和处置重要工艺报警或气体检测报警。
5.3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未实现自动化控制;配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未投入使用或功能失效。
5.4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罐区各储罐进、出液相物料管道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或功能失效。
5.5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摘除后的联锁未按照审批要求恢复;涉及物料发生热分解失控风险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控制、联锁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功能失效。
5.6 未按照GB15603等标准规范要求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5.7 生产现场违规存放爆炸危险性化学品。
5.8 涉及甲类、剧毒物料的压力管道、管道元件(弯头、法兰、变径等)采用打“卡具”等临时堵漏措施继续运行。
5.9 可燃液体常压储罐未按照 AQ3063 的要求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或定期检测气相空间可燃气体浓度。
5.10 内浮顶储罐的低低液位报警值未按照标准规范设置或正常运行时浮顶落底。
6.1 未履行审批手续开展特殊作业;动火作业未按照GB30871 的要求进行升级管理。
6.2 涉及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管道动火作业前或受限空间作业前,未采取隔离措施或未确认设备、工艺处置结果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6.3 动火作业或受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连续监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特级动火作业未实现全过程视频监控。
6.4 未对生产区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作业前未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实施特殊作业时,企业未对作业实施管理和检查。
7.1 生产、经营(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
7.2 未对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7.3 涉及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的企业未投用具有人员聚集报警功能的人员定位系统;进入生产区的人员未携带定位终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数据未接入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7.4 异常工况现场处置时,同一装置区内超过 6 人或无关人员进人处置现场;涉及高危工艺和工艺危险度 4 级及以上的其他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厂房(含装置)内同一时间现场人员超过 2 人。
注:厂房(含装置)内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防爆墙两侧按照不同区域处理。
7.5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变更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后未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7.6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7 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严重失实。